1.1基金管理参照《吉林省科技厅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1.2研究中心基金指南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
1.3申请人须按基金申请有关规定填写申请书报实验室。
1.4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申请的课题进行评审,根据择优原则和经费许可,确定资助课题的资助金额。
1.5实验室公布课题评审结果,并与申请者签订有关合同。
2.1基金的使用范围
2.1.1完成课题直接需要的各项费用,如计算费、资料费、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元器件费、少量小型专用仪器购买费、学术活动费等。
2.1.2 课题承担人员的旅差费。该项经费在课题评审时确定。
2.1.3资助课题的主要工作应在实验室完成。在实验室外使用的经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20%。
2.2 基金的管理
2.2.1 课题经费按合同一次确定,分年度拨付,跨年度使用。课题完成后,结余的经费上交实验室,并参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2.2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经费使用享有自主权,同时接受实验室的指导和监督。
3.1凡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每年度必须提交课题进展情况报告。课题结束后,应认真总结,按有关规定写出研究报告(含学术论文、实验总结报告),连同研究工作过程中的原始技术资料交实验室归档。
3.2课题研究总结后,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对课题成果进行评定。
3.3资助课题的成果属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属单位共有,公开发表论文时,必须予以注明。
3.4自带经费课题公开发表论文时,必须注明“本研究在长春理工大学国际纳米光子学与生物光子学联合研究中心室完成”。
3.5实验室每年度向吉林省科技厅提交科研工作、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年度总结,接受吉林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