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国际纳米光子学与生物光子学联合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全面促进高水平国际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规范研究中心建设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中心以承担纳米光子学与生物光子学及相关技术应用基础性研究和培养高水平光学科技人才为基本任务。以《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为指南进行管理。
第三条研究中心是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级重点实验室,同时也是长春理工大学理学院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学院内部它是理学院院长领导下的一个学院直属科研机构,相当于学院内的院级单位。在人事、教学和行政方面接受院长领导,在科研和学术活动方面具有独立性。
第四条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研究中心主任全面负责组织领导研究中心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财务开支、人员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把握科研方向,审定研究计划草案,审定自选课题计划和课题申请指南,组织自选课题成果评定,研究和检查人才培养计划和措施,推动人才交流。
第六条研究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实行中心主任、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和课题组组长三级管理模式。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和确定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聘请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
第八条学生管理参看研究中心《研究生管理制度》。
第九条研究中心科研管理工作与长春理工大学科研管理有机结合,但具有相对独立性。
第十条研究中心实行科研课题与研究人员的开放流动管理,一方面广泛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自带课题进入实验室进行研究;另一方面鼓励聘请国内外优秀研究人才加入本研究中心的研究项目;同时提倡本研究中心固定科研人员参加外单位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研究课题必须与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一致。指令性预研计划课题、预研基金课题、国家项目课题等,按长春理工大学有关规定统一申请和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中心基金指南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基金课题申请人按有关程序提出申请,由学术委员会审批立项,基金管理制度参照《吉林省科技厅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自带经费课题、横向协作课题,由研究中心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一般情况下成果所有权归课题经费提供单位。
第十四条研究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研究中心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研究中心学术活动统一规划,每年编制学术活动计划。学术活动内容、规模、日期、地点和组织工作等由研究中心具体负责确定或承办。学术活动的效果、统计、总结等由研究中心负责编报。
第十六条研究中心严禁学术腐败。课题组和研究人员必须建立完整的实验记录,并在课题结束后连同其他所有研究档案汇总交实验室永久保存。以研究中心名称冠名的科研成果、科研论文公开前必须经过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带头人审查。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当事人立即解聘。对实验室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课题组和个人,研究中心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其它参照研究中心《对外开放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研究中心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实行实验室负责人、仪器设备管理员多级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根据《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建立《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操作守则》、《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制度》、《实验室废液、废气、过期试剂的处理规定》、《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研究中心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占有。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必须按有关收费标准向研究中心交纳费用。
第二十一条研究中心投入运行后全面开放,以促进研究中心和外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具体办法参照《仪器设备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