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2-16
国际纳米光子学与生物光子学联合研究中心
研究生管理制度
1 总则
国际纳米光子学与生物光子学联合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以承担纳米光子学与生物光子学及相关技术应用基础性研究和培养高水平光学科技人才为基本任务。高水平人才的培养是研究中心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强研究中心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尽快培养出一批我国急需的高层次专门技术人才,根据国家有关研究生培养的文件精神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1.1 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针,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向。
1.2 加强研究生教学工作的管理,强化质量意识。
1.2.1 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是学科、专业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和进行整个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
培养方案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培养方式、实践环节、学位论文要求等。
1.2.2 培养计划必须依据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原则,在新生入学后三周内,由导师根据研究侧重点以及学生特点制定,报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研究生部备案。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学研究、选题报告、学位论文、实践环节等要求和进度作出详细安排。培养计划应包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学习的全部课程,包括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以及学分要求。
1.2.3 加强研究生课程管理。
(1)为使研究生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设置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2)研究生课程有明显的层次性,体现由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具有较明显的知识台阶。同时还要注意解决好各阶段学位课程的衔接。
(3)加强现代科技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4)满足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的需要。
(5)加强外语教学和计算机课程教学,使研究生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运用能力得到充分锻炼。
(6)注意培养研究生自学能力,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2.4 国际纳米光子学与生物光子学联合研究中心招收长春理工大学“物理”学科硕士和博士,硕士生和博士生的研究方向必须与本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一致。学位论文、科学研究工作应结合研究中心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进行。
1.3 加强研究生论文工作的管理
学位论文工作的目的在于使研究生把学到的基本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在科学研究实践中得到具体应用,培养研究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1.3.1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体现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1.3.2 博士学位论文应体现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能力,在科学或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
1.3.3 重点抓好研究生论文工作的几个重要环节:调研、选题(开题报告)、科学研究(理论研究、实验研究)、论文写作与发表、论文答辩。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对研究生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把好质量关。
2 管理细则
2.1 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报到。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2 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身体复查,合格后,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并发给研究生证。
2.3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时归校,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归校者,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2.4 研究生在读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须经研究生部审批,事假不得超过十天;因病请假,须有校医院证明,病假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天。
2.5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校医院诊断,需要较长时间休学治疗的,由本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研究中心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研究生累积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2.6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要求复学时,必须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研究生部同意后,按指定时间到校医院复检,确认能坚持学习的,方可复学。
2.7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导师或本人经导师同意提出,研究中心审核,研究生部批准后,予以退学,取消学籍。
2.7.1 研究生因学习困难,身体状况或其它特殊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
2.7.2 一学期内两门学位课或必修课考核不及格。
2.7.3 有一门学位课重修不及格或必修课补考不及格。
2.7.4 全年内一门学位课重修及格或必修课补考及格之后又一门学位课或必修课考核不及格。
2.7.5 一学期内旷课50学时(或12天)以上。
2.7.6 在科研工作中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2.7.7 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2.7.8 休学期满未申请继续休学且不复学,或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者。
2.7.9 保留学籍期满不复学者。
2.7.10 未经国家教委批准,擅自接受抽调者。
2.7.11 擅自出国探亲或自费出国留学者。
2.7.12 研究生入学以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结婚者。
2.8 毕业、肄业、结业
2.8.1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硕士、博士),毕业论文通过的时间,记为毕业时间。
2.8.2 研究生在读期间修满规定的学分,未完成毕业论文(含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作肄业处理。
2.8.3 下列情形之一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 一门课程正常补考不及格,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
(2) 有一次以上(含一次)考试作弊。
(3) 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
2.9 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可提前毕业。
2.10 毕业分配
研究生毕业分配前要作好毕业鉴定。研究生必须服从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政策,对于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教育仍不服从分配,经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分配资格,不授予学位,不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明。
详细管理制度如附件所示。